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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lcj000/20201211-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检查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严禁捕捉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凡未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排铳、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进行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生产、经营、食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因科学研究、疾病防控等其它特殊情形确需要捕猎的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出售、购买、利用、生产、经营、食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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